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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如何做杠杆:配资炒股优质平台-国内首例!蓝山科技造假案二审落槌 华龙证券2名保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投资者将涉事券商告上法庭已不是新鲜事,但同时要求保代承担赔偿责任,则属罕见。  5月12日,时代周报记者获悉,北京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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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投资者将涉事券商告上法庭已不是新鲜事,但同时要求保代承担赔偿责任,则属罕见。

  5月12日 ,时代周报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就长沙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下达二审判决,终审维持原判 。

  判决书显示 ,华龙证券及2名保代在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四 ”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 ,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代个人与保荐机构同责同罚,在金融行业乃至法律界都有重大影响。此案也成为国内首例保代需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判决,业内简称“保代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案” 。

  在时代周报记者获得的终审判决书中 ,华龙证券也曾帮助旗下2名保代进行上诉,主张后者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均被二审法院驳回。中证协官网信息显示 ,这2名保代仍在华龙证券任职,但其中一名已不再担任保代职位。

  首例保代与保荐机构同责同罚

  回溯蓝山科技造假案,华龙证券以及2名保代被卷入其中主要因公司早期的财务造假 。

  2020年4月 ,蓝山科技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公开发行说明书》,拟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并申请在精选层挂牌 。5个月后 ,蓝山科技却申请撤回发行文件,一时引起轩然大波。在公司申报前及撤回申报后,其股价经历了大起大落。

  2020年11月 ,证监会对蓝山科技进行立案调查 。一年后结果出炉 ,证监会认定,该公司在2017年~2019年三年期间存在财务造假行为,通过虚增银行存款 、虚构销售业务和研发支出等方式 ,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

  此案关键在于,蓝山科技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时,披露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 ,也包含了过去三年存在造假行为的财务数据,属于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华龙证券作为该项目的保荐机构难辞其咎。

  除此以外 ,证监会还列举了华龙证券在蓝山科技项目中未勤勉尽责的多项行为,对公司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罚款300万元;其次 ,证监会认定,2名保代赵宏志、李纪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二者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一名投行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监管处罚本身就是遵循“责任到人”的原则 ,处罚到项目的具体个人是很常见的,但牵扯到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是很少会让保代个人承担责任;其次 ,在这起案件中,本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的处事方式,公司帮保代争取也是合理的。

  在时代周报记者获取的该案终审判决书中 ,在一审判决出炉后,华龙证券及2名保代共同上诉,辩称本案中保代作为华龙证券员工 ,参与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工作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一般法律原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华龙证券同时主张 ,判决保荐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除此以外,2名保代另有上诉理由 ,主张保代非本案适格被告(指符合法律规定 、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 ,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系适用证券法(2019年修订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定2名保代与蓝山科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系对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修订 ,责任主体中增加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华龙证券及2名保代均未能举证,其在蓝山科技2020年4月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中没有过错 ,也未能举证其存在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减轻或免除的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华龙证券、赵宏志 、李纪元的过错程度 ,酌定华龙证券 、赵宏志、李纪元在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四”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

  2名保代曾被列入D类名单

  据媒体报道 ,去年9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首批保代D类名单(暂停业务类),共有16名保代,其中就包含了上述案件中华龙证券的2名保代。其余被列入名单的14名保代 ,同样牵涉到经手项目的发行人出现财务造假违规行为。

  5月13日,时代周报记者从中证协官网查询到,牵涉蓝山科技案件的2名保代已不在D类名单行列 ,其中李纪元已上升至C类名单(处罚处分类);赵宏志则没有在分类名单中,根据最新登记的证券从业人员信息,该从业人员的登记类别已从“保荐代表人”变更为“一般证券业务 ” ,已不再担任保代一职 。不过二者仍在华龙证券任职 。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保代主要负责统筹项目,承担项目负责人的角色 ,薪酬会比一般团队成员高一点,“但在当下的行情,没那么多项目让人签字了 ”。

  值得一提的是 ,在此次案件中 ,法院将蓝山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拆分成了四项,而华龙证券及2名保代仅涉及虚假陈述行为四,即蓝山科技于2020年4月29日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在该起投资者索赔案中 ,并不涉及虚假陈述行为四,因此华龙证券及2名保代暂时无需进行赔偿 。但如果蓝山科技其余投资者,因蓝山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四出现交易损失 ,便可根据此次判决内容进行索赔,券商和保代个人则需要正式承担偿付责任。

  2023年3月,华龙证券曾在IPO招股书中披露蓝山科技一事。彼时华龙证券表示 ,在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投资银行业务整改工作 ,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

  华龙证券进一步披露,蓝山科技部分股东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截至2022年末 ,法院共送达至公司的蓝山科技虚假陈述案件33件 ,原告要求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前述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为1152.61万元,占公司归母净资产规模不足0.1%。

  但由于法院判决已将蓝山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拆分成了四项 ,1152.61万元的诉讼金额是否都与虚假陈述行为四相关,还未可知。对此,时代周报记者多次致电华龙证券 ,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

  如若存在相关的诉讼案件,华龙证券和2名保代还面临后续赔偿的比例划分问题。

  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普杰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对于原告投资者的胜诉金额而言 ,各责任主体不存在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原告投资者有权对任何一个责任主体足额申请执行,或是根据判决确定的范围内对任何一个责任主体要求足额履行。

  王普杰表示 ,赔偿责任主体内部可以商榷赔偿比例,也可以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以此来划分赔偿比例 。

(文章来源:时代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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